2007年6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随着互联网论坛、博客的兴起,一股网上恶搞历史、恶搞他人的恶搞风随之而起。而网络并非纯粹是一个虚拟空间,网上的非法言论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网上被人“恶搞”该怎样维权?
杨维松

  袁某是一个家庭幸福、事业有成的漂亮女人,开着一家公司。由于她的不断努力,她的公司在当地小有名气,她也因此成为江西上饶市数得上的女企业家。然而,就在一切都一帆风顺的时候,一股逆流几乎把她击倒——因为网站上的一条恶搞信息,使她莫名其妙地成了“需要男人的寂寞富婆”,各地的“相亲”电话纷至沓来。面对丈夫的猜疑、女儿异样的眼光和熟人背后的指指点点,袁某又气又急。后来,袁某通过警方找到了幕后的黑手,将发帖人和网站经营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。
  2007年2月,上饶的法院对这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侵权人在网络上以诽谤的方式,发表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信息,给袁某造成较大的精神损害,判决侵权人赔偿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用1万元。
  而网站经营公司对网站上传的信息审核不严,管理存在问题,公安网监支队已向其发了整改通知书。笼罩在袁某头上多日的迷雾终于烟消云散……

  法官支招一:如果被人网上“恶搞”,应该怎样维权?
  一般来说,网上言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就是言论发表者和网站。
  如果公民网上被“恶搞”,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投诉网络侵权的情况,公安机关对在网上发布恶意侵权言论者可以依照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以治安处罚,或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。
  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,公然贬低他人人格,败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在网上恶搞别人就属于侮辱罪的“其他方法”,但必须是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,才构成犯罪。《刑法》规定,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,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,构成诽谤罪。
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  法官支招二:网络侵权官司,当事人该如何保存证据?
  无论要追究什么责任,当事人都要有证据意识,掌握一些基本证据做“呈堂证供”。比如,网页、进行精神治疗的医药费单据、诊断证明等。由于与传统媒体相比较,网络信息的流动性更强,网页可以删除,稍纵即逝,当事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调取并固定证据,网站有义务提供侵权者的IP地址或相关注册资料,通过警方侦查获取背后恶搞的始作俑者的真实身份。
  另外,公民个人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有关证据比如网页、短信、通话记录等进行公证。

  法官支招三:在网络侵权案中,网站应承担什么责任?
  关于网站的责任问题,根据司法实践,网站未尽到“善良管理人”的注意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拿博客、论坛管理来说,提供博客、论坛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就充当着“善良管理人”的角色。作为“善良管理人”的网站对于博客、论坛内容的管理不是承担着可不可以注意的义务,而是承担着必须高度注意的义务,因为不管“善良管理人”主观上重视不重视,只要造成了客观的法律结果,“善良管理人”都要依法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。
  网站在为自身上传的内容服务的同时,还要为网民上传的内容负责,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审查过错责任。一般来说,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要求其将侵权内容删除后,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,可以将恶搞者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,并要求共同赔偿,法院经过审理,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。  
  因此提醒网站管理方,要主动加强博客、论坛等管理,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以及其他网络传播管理的法律法规,及时发现互联网上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,积极采取措施,停止传输有害信息,并着力完善信息过滤技术,事先审查信息的合法性,否则就是未尽“善良管理人”之注意义务。